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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给地质矿产部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9-12 生效日期: 1984-09-12
发布部门: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已经国务院批准作适当调整。   你部地劳(1984)354号《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稿)》,经我们研究,同意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份开始执行。冶金、有色、煤炭、石油、核工业、铁道、交通、水利电力、林业等部门和国家测绘总局的地质队、测绘队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可同时执行。各部门今年提高野外工作津贴所增加的费用,均在本年已拨的地质勘探事业费内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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