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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4-10 生效日期: 1984-04-10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
发布文号:
公安部研究室3月20日来函及转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请示报告》均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国家职工在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按本人原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与停工津贴待遇相同);审查后,构不成刑事犯罪以及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补发工资;如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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