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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湖北武汉龙阳湖旅游度假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07 生效日期: 1994-04-07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武汉市乃至我省旅游业由观光型向观光度假型转变,吸引国内外客商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加快旅游事业的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武汉市建设国际大都市进程,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湖北武汉龙阳湖旅游度假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龙阳湖旅游度假区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西端,北靠扁担山、磨山、南至三角湖,东起318国道,西至后官湖,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其中水面面积3平方公里,起步区面积3平方公里。

  二、同意成立武汉龙阳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管委会由武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依据授权对度假区内的各项工作行使职权,统一管理。

  三、度假区在基建、技改、土地管理、对外贸易以及税收、金融政策等方面比照省政府鄂政发【1992】67号、115号文件执行(其中鄂政发【1992】67号文第七条第二款除外)。鉴于度假区的特点和性质,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具体政策由省体改委员会同省旅游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别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建立旅游度假区,是旅游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改善旅游产业结构,提高旅游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改善投资环境也将起到重要作用。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支持。武汉市政府要加强对度假区的领导,可参照有关旅游度假区现行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政策、措施支持发展。度假区管委会要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立足自费开发,加强招商引资,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管理,搞好服务,并注意加强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努力把度假区办出水平,办出特色,为武汉市和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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