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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关于加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2 生效日期: 2005-12-22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武政办[2005]154 号

城郊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交委关于加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市交委关于加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工作,根据交通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交通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03〕46号,以下简称《通告》)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91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方案》和《通告》为依据,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以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破坏公路路产的超限超载车辆运输问题,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坚决打击"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鼓励并保护合法道路运输行为,进一步营造我市道路安全、畅通、快捷通行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的原则;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的原则;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安全畅通。 
  阶段性目标:一是实现全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提出的"今年内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6%左右、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定吨位得到更正"的工作目标;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杜绝"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输价格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治理重点 
  重点治理通行于我市辖区内国、省、区、乡级公路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一)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车辆。即: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2.5米以上的车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规定的车辆。即:"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 
  (三)违反《方案》确定的六种车辆。即: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车辆;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车辆(双联轴按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三个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车辆;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车辆;六轴车辆及六轴以上的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行驶证核载质量的车辆。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方案》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通过综合治理,达到标本兼治实现治理的总体目标。 
  (一)建立统一领导、协调配合的组织领导机制。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法制办,市交委、发展改革委,市公安、质监、安监、工商、物价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为成员单位的市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要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通报全市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工作情况,研究有关问题,其日常工作由市交委负责。 
  (二)建立严格执法、疏堵结合的道路监管机制。市交委、市公安局要联合组织开展道路路面集中整治行动,对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治理。市交委要按照统一规划,科学设置、合理布局、分期实施的要求,在我市辖区内的国、省干线公路、出口路段、重点矿区进出口路段设置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检测站,在各区公路管理部门设置至少有1台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检测设备,要组建全市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监控网络体系。公安交管部门要在每个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检测站派驻公安交警,围绕重点监管车型和重点地区,有针对性地加大道路监管力度;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超限载交通标志,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警示教育。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要严格实行扣分制度,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等行为。道路运管部门对超限超载3次以上的车辆,要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在治理工作中要严格落实"五不准"(即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车辆没有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规定,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罚款、不检测;只罚款、不卸载"的行为。 
  (三)建立源头监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要切实履行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大吨小标"车辆行为。督促《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再组织清理,尽快将过渡期截止日(2005年3月31日)前生产的在用的"大吨小标"车辆向国家申报,确保在2005年内公告更正。公安部门要加快对"大吨小标"车辆实际载重量的恢复与更正工作,确保2005年内更正率达到95%以上。对2005年4月1日之后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及其它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按照违法车辆处理,撤销其相应的车型,公安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不得发放牌照,交通部门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车辆生产厂家负责召回车辆,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市工商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交委,市公安、质监局,于2005年之内联合组织整顿汽车改装企业专项行动,对非法改装车辆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坚决予以取缔,并公开予以曝光。对非法改装车辆的企业使用《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车辆产品《合格证》的来源要进行追查,对存在企业间买卖行为的,要依法对《合格证》出卖方予以严处。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业并限期整改。 
  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及各类货物分装场的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关闭非法站场,规范车辆装载行为,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对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站场,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五、工作要求 
  城郊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化对此项工作的思想认识,制订工作方案,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各项治理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对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意义、目的和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报道。要在市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工作专班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互通信息,形成统一协调,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将此次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工作作为改善交通发展环境,推动行业文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树立行业形象、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措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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