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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实施税收扶持政策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7 生效日期: 2001-04-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函[2001]10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为支持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农村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不断调整贷款结构,农业贷款比例逐年增加。到2000年底,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3588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73.4%。在其他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下降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农业贷款561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增加额的104%。但由于政策和客观环境的制约,农村信用社也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经营比较困难,不良资产比例较高,亏损严重。
  最近,朱?F基总理在江苏浙江山东重庆等地考察工作时,对农村信用社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强调当前特别要重视和发挥农村信用社的重要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农村信用社发展,使之成为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
  由于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任务是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机构网点多,业务经营单一,缺乏中间业务手段,资金来源的80%靠储蓄存款,成本费用较高,盈利能力相对商业银行要低很多。从2000年年终决算数据来看,资金成本已高达4.62%,比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要高2.37个百分点,与准备金利率倒挂2.55个百分点。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亏损社达22243个,占55.6%;盈余社仅为17,734个,而且大部分的盈利社都分布在城近郊区和东部较发达地区。因此,为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维持正常经营,更好地发挥支持“三农”的作用,建议在财税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给予适当扶持:   一、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执行比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降低2个百分点的营业税税率(2000年度以前,农村信用社一直执行6%的营业税税率,比国有独资商业银行8%的营业税税率低2个百分点)。并从2001年起,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分3年将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税率从2000年的6%降到3%;
  二、农村信用社所得税继续执行两档低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所得税;
  三、对5000元以下的单户农民贷款,其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收购、处置抵债资产业务时,比照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政策,对所涉及的各种税费均暂不征收。
  以上请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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