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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科学技术干部技术、业务职称评定委员会组织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12-31 生效日期: 1982-12-31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各类职称《暂行规定》,科学技术干部(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干部和社会科学专业干部)确定或晋升技术、业务职称,按科学技术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评审组织考核评定。考核评定技术、业务职称的评审组织统称为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同级主管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各级评定委员会,由同级主管机关授权,代表同极主管机关行使评定技术、业务职称的权力。
  各级评定委员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三条  评定委员会分三级。
  相当于县级的评定委员会,至少必须有三名中级职称的科学技术干部参加,负责考核评定初级职称的推荐晋升中级职称的工作。
  相当于地区级的评定委员会,至少必须有三名高级职称的科学技术干部参加,负责考核评定中级职称和推荐晋升高级职称的工作。
  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评定委员会,由省、市、自治区和部委的若干知名高级职称的科学技术干部参加,负责考核评定高级职称的工作。省、自治区也可以在本省、区某行业技术力量集中的城市,设立该行业省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同行业高级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

  第四条  有的地方和单位科技人员较少,技术、业务力量薄弱,不能单独成立评定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评定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定或委托外单位相应的评定委员会考核评定。
  对科学技术人员较多技术力量较强的地方和单位的评定委员会,可以由上级主管机关授权,承担对某个专业高一级技术、业务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

  第五条  评定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由同行和专业相接近的科学技术专家组成,委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二人,由委员推荐产生。
  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地方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技术、业务负责人提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同级主管机关批准,发给聘书。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若干个专业考核组,负责对申请人的工作成就、学识(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提出评议意见。
  评定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外单位有关专业的专家、教授,参加专业考核组的工作。

  第七条  评定委员会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要鼓励委员大胆发表意见。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为了保证质量,至少必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才能开会讨论通过考核评定技术、业务职称的工作,并采取无记名投票,应有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才算通过。
  评定委员会内部讨论的情况,不得向外泄露。

  第八条  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是各级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作好有关考核评定技术业务职称方面的材料准备,各项组织工作,以及办理日常事务等。

  第九条  无论单位或个人对授予职称提出不同意见,评定委员会均应严肃认真负责处理。

  第十条  评定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各类职称暂行规定,正确掌握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评定原则,严肃认真,大公无私,实事求是。并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斗争。上级主管机关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的工作情况,应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

附表:各类业务技术职称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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