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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1-30 生效日期: 1983-01-30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为了更好地培养和使用工艺美术干部,做好考核晋升工作,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我国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技艺水平,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工艺美术干部的业务职称定为: 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工艺美术技师。
  第二条 确定或晋升业务职称的工艺美术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确定或晋升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应以工作成就、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中等工艺美术专业学校毕业,从事工艺美术工作,实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历、同等创作设计和技艺水平的,确定为工艺美术员。
  第五条 实习一年期满的高等工艺美术院校本科毕业生、工艺美术员或具有同等学历、同等创作设计和技艺水平的,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确定或晋升为助理工艺美术师:(一)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二)具有本专业一定的创作设计和技艺水平,能够完成一般的创作设计或制作任务,成绩良好;(三)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第六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或具有同等创作设计和技艺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工艺美术师:(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历史传统;(二)能够独立完成创作设计和生产制作任务,能够解决本专业创作设计和生产制作中比较复杂的技艺问题,并有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三)掌握一门外语。
  第七条 工艺美术师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晋升为高级工艺美术师:(一)具有广博的工艺美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专业有较深的研究,在学术上有独到的见解,有一定水平的论著;(二)有较丰富的创作设计和生产制作经验,有较高的艺术修养,作品有独特风格,并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对本专业古今中外的优秀作品有一定的鉴赏评价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技艺上某些关键问题;(三)在培养人才方面有显著成绩;(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八条 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或生产制作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某些独特专长,能解决某些技艺的关键问题,并能指导初级工艺美术干部的创作设计和生产制作工作,作品优秀,成绩显著的工艺美术员和已达到本工种最高技术等级线的工艺美术工人,晋升为工艺美术技师。
  第九条 确定或晋升工艺美术干部的业务职称,必须经过考核。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进行。对于有突出成绩的,可破格晋升。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除考核业务成绩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按规定所需要的外语程度进行测验。
  第十条 工艺美术干部确定或晋升业务职称,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工艺美术职称评定组织评定。各级工艺美术职称评定组织的组成,由同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确定或晋升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填写《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呈报表》, 提交工艺美术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 经过相应的评定组织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业务职称。
  高级工艺美术师由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技师由相当于厅、局一级机关授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由相当于县一级机关授予。
  对取得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技师以上业务职称的干部,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确定或晋升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工艺美术干部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业务职称的,应撤销其所骗取的业务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部门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现职干部。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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