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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69号建议的答复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0 生效日期: 2001-05-1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1]331号
周维莲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重视和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将我行对其中关于减免专项借款本息问题的意见函告如下:
  为了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自1999年以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专项用于兑付农村合作基金会、供销社股金服务部、拟撤销信托投资公司及城市信用社等机构的个人债务,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专项借款的及时发放,使大多数农村合作基金会、供销社股金服务部等机构个人债务得以兑付,既有效保护了农民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促进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四川省政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做了大量工作。国务院对四川省政府提出适当延长其借款期限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考虑到各地在处置地方金融风险过程中向中央申请的专项借款,可能造成到期还款压力大和地方财政支出困难等情况,国务院在批准地方政府专项借款时,已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如专项借款的使用期限延长为8年,从第二年起开始归还本金,借款利率执行现行人民银行最低利率(2.25%)等,目的就是要缓解各地还款压力和财政困难。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系单位及电话: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6619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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