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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病事假待遇如何处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6-28 生效日期: 1982-06-28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事局:
  你局苏人四(82)56号函悉。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病事假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一、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其见习期间的病假待遇均应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二、鉴于目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事假待遇尚未统一规定,因此,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事假待遇问中按所在地区、单位规定执行。

  三、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是否享受奖励的问题,请你们自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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