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建价[2005]1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有关单位:
为了依法行政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建设部颁发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我厅给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已要求各咨询单位于今年底前应完全达到建设部135号令规定的资质标准。为认真贯彻建设部135号令,我厅决定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达标情况进行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
二、复核内容
复核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完全达到建设部135号令规定的资质标准要求。
三、申报资料
参加资质达标情况复核的咨询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该表在www.hnccic.com网站下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附公证书);
5、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
6、近一年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交纳营业税的完税证明;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
8、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存档证明和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上述资料的2_6项资料应按顺序用A4规格纸复印和装订。省管单位报送一式二份,市、州所属单位报送一式三份。
四、复核程序及要求
1、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照建设部135号令规定的资质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抓紧整改。
2、省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于2006-3月1日前直接将资料报省造价管理协会。市、州所属单位需先报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初核、初核合格后由市、州造价管理部门于2006年3月15日前统一报省造价管理协会。省造价管理协会及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应分别对各咨询单位资料的复印件进行原件验证。
3、省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各市、州分组交叉复核各咨询资质达标情况,汇总后报我厅造价管理总站进行审查。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完全达到135号令资质标准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