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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9 生效日期: 2005-12-29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大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农村部分)销售烟花爆竹时间:自2006年1月9日(农历腊月初十)至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自2006年1月14日(农历腊月十五)至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的每日6时至22时(农历除夕至初三不限时)。 
  二、其他区、市、县(含甘井子区农村部分)销售烟花爆竹时间:自2005年12月31日(农历腊月初一)至2006年3月1日(农历二月初二)。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由各区、市、县政府视情况规定。 
  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经营。其中,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销售经大连市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批发的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要注意个人安全和社会安全,并严禁在下列场所、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 油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变电站、高压线,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粮、油、棉、麻等重要物资储存场所及周边100米区域内; 
  2. 车站、码头、机场、医院、敬老院、影剧院、商店等公共场所及周边50米区域内; 
  3. 文物保护单位、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内; 
  4. 交通、电力、通讯、军事设施等重要部位; 
  5. 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等重点防火区域100米范围内; 
  6. 建筑物的楼道、阳台、窗台、平台、楼顶等区域; 
  7. 其他区、市、县政府确定和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违反本通告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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