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建法[2005]1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新建法[2005]10号
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规范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
二○○六年一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机关廉政勤政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建设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建设厅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建设厅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施政务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和对政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厅机关及事业单位应当对下列政务信息主动公开:
(一)建设厅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范围;
(二)由建设厅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具体执行问题有关请示的答复;
(三)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四)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情况及审查审批结果;
(五)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先进城市等评审条件、标准、程序和结果;
(六)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地方标准;
(七)推广应用新技术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八)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书格式、申请材料目录、批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数量、办理机构、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办理结果、监督电话以及救济途径;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标准和收费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情况;
(十一)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收缴、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十二)建设活动行为主体监督检查情况和违法行为处理结果;
(十三)由建设厅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
(十四)建设厅负责组织和实施的评奖、评优条件、标准、程序和结果;
(十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的公务员招聘、录用事项,建筑工程初、中、高级和房地产经济高级职称评审的有关事项;
(十六)信访和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的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工作程序和处理结果;
(十七)其他应当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 本规程第五条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公开,业务处室和单位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厅办公室审核确定后,在10日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规程第五条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新疆建设网上公开,并可根据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特点,同时选择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
(一)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西部建设报;
(二)广播、电视;
(三)新闻发布会;
(四)厅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在其有效期内应当持续保存。新疆建设网上公开的信息应当方便社会公众浏览、检索、下载、打印和在其他信息终端显示。
第八条 政务信息的公开内容以厅机关最后形成的决议、决定、文件、公告等为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定额,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起草和修改法规、规章,制定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审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以及作出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通过新疆建设网、报刊等新闻载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座谈会、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条 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后,发现存在错误的,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正。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不属于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要求公开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应当向建设厅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申请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影响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厅机关经办处室或单位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厅办公室收到申请的,应当在2日内批转给有关处室或单位办理;处室和单位直接收到申请或者接到办公室批转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15日内予以答复,征询第三人意见时间另行计算: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且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该信息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但确实涉及申请人自身利益关系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版本方式向申请人提供信息;
(三)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建设厅职责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或理由不充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申请人到厅机关提出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厅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职责对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申请人认为厅机关未按规定办理公开信息事宜的,可以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由投诉受理部门责成有关处室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厅机关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采取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厅人事教育处依照本规程,负责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驻厅监察室依照职责对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行政机关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机关重大经费支出,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职工生活重大事项等,可以在机关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