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苏司公(85)第204号文《关于对两部(85)司发计字第384号文件中公证业务经费等问题意见的报告》收悉。经与财政部研究同意,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公证收入抵拨公证支出,实行差额补助,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其公证收入抵拨公证支出,是指抵拨公证业务费支出。
二、《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第七条中“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等事业单位”一句有误。因公证处是国家行政单位,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不应统称事业单位。请将“事业”二字删掉,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