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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 2006-01-13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发改能价[2005]12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兵团发改委,中石油新疆油田、吐哈油田、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中石油乌鲁木齐、独山子、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中石化塔北炼油厂: 
  液化气是居民生活的重要燃料。近期以来,部分地区出现液化气市场供应量不足且价格上涨,给城乡居民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为保障液化气供应和稳定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82号)精神,现将我区液化气价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让全疆各族人民充分享有资源优势带来的实惠,驻疆石油、石化所属的各液化气生产企业,必须要确保全疆各地液化气用气量充足,并将每次调整的液化气出厂价格及时报我委备案。同时建议供应区内的液化气出厂价格,应按照与汽油保持1:0.83或更低比价关系来制定。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液化气的生产、消费等供求变化情况,加强价格监测,做好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工作。要根据经营企业液化气购进成本变化情况,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同时要做好对城镇居民尤其是低保户的补贴工作。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液化气市场的整顿工作,规范液化气市场流通秩序,引入生产企业直销,减少流通环节,压缩流通费用,防止中间环节层层转手加价,以降低市场销售价格。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为政府指导价,且不定期的变动;销售价格为政府定价,又要保持相对稳定,这给我们价格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希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价格法》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行为的发生。 
  六、为了切实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沟通,我委将委托有关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名单附后),从现在起向所在地的液化气生产企业派驻价格监察员,及时了解企业生产、销售数量和出厂价格变动情况,希望各生产企业积极配合。派驻价格监察员的地州市,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生产企业出厂价格发生变动,请及时以本委函件形式上报我委。 
  请各委托派驻价格监察员地州市将本委派驻价格监察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1月25日前报我委。 
  联系人:能源交通价格处郝莉 
  联系电话:0991-28173022830864(传真) 
  附件:自治区发改委委托派驻液化气生产企业价格监察员地州市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新疆自治区发改委委托派驻液化气生产企业价格监察员地州市 
 
  名单 
  委托派出单位派驻企业 
  1.乌鲁木齐市发改委中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2.克拉玛依市计委(物价局)中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 
  中石油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 
  中石油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3.吐鲁番地区计委(物价局)中石油吐哈油田分公司 
  4.巴州计委(物价局)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5.喀什地区计委(物价局)中石油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 
  泽普炼厂 
  6.阿克苏地区计委(物价局)中石化塔北炼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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