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7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71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3-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3.2.2、3.3.1、3.3.2、3.3.13、3.3.16、4.7.1、4.8.1、4.8.2、4.8.3、5.4.4、5.6.1、5.6.2、5.6.3、5.6.4、6.1.6、6.3.2、6.4.3、7.2.18、7.2.26、8.1.5、8.2.1、9.2.4、9.3.7、10.1.2、10.2.8、10.2.11、10.2.15、10.3.3、10.4.4、10.5.2、10.5.5、11.2.1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91以及建设部《关于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局部修订的通知》(建标[1997]144号)发布的该标准1997年局部修订条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