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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2-10 生效日期: 1983-02-10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室1982年12月27日转来你省萝北县人大常委会1982年12月7日来函,询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它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律师,出庭辩护或开展其他律师业务活动时诸多不便。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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