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4-28 生效日期: 1981-04-28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当前,港澳同胞到内地申请公证证明收养子女等事务的日趋增加,为做到真实、合法,保护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经与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研究,并征得我驻港有关机构的同意,对港澳同胞到内地申请公证证明收养子女等事务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身份分别由下列单位或律师出具证明:   一、我驻港澳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中国银行、华润公司、招商局;澳门南光公司澳门南通银行ぉ的工作人员,可由所在机构出具证明。
  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和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可由其所在地社团出具证明。
  三、社会上一般群众可以委托律师办理证明。这些律师是陈子钧、张永贤、何耀棣、廖瑶珠(女ぉ、阮北耀、胡百熙、练松柏、翁家灼。
  以上通知望转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遵照执行。我部公证律师司一九八0年三月三日(80ぉ司公字第19号《关于几个涉外公证问题的批复》第三条意见作废。
  1981年4月29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