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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会计凭证原件是否应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23 生效日期: 1997-07-2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1997]4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你分行《关于银行会计资料原件是否应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请示》(桂银传[97]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第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时,查询人对原件不得借走,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该《通知》规定与1996年 3月17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并不冲突,仍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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