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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国华宁海电厂上网电价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0 生效日期: 2006-02-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6]37号
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华宁海电厂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的请示》(国华浙能经〔2005〕175号)悉。经研究,核定国华宁海电厂发电机组含税上网电价为0.401元/千瓦时,自机组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安装脱硫设备的,自脱硫设备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此复。 
 
 
浙江省物价局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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