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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1 生效日期: 2006-03-01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1250号)称,同意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1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在甘所属企业国营四七一厂按规定标准上交的10万元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二○○六年三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湖北河北四川甘肃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2005年度公司管理费的请示》(核建发[2005]173号),现将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1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成员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得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所属单位数额(万元)单位地址
  1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90.00湖北省宜昌市
  2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180.00河北省三河市
  3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105.00四川省绵阳市
  4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235.00江苏省仪征市
  5深圳华泰企业公司90.00广东省深圳市
  6中国核工业第五安装工程公司106.00上海
  7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360.00北京市西城区
  8中核房地产开发公司364.00北京市西城区
  9中核投资有限公司600.00北京市西城区
  10国营四七一厂10.00甘肃省兰州市
  11核工业工程勘察院10.00河南省郑州市
  合计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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