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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公布200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1 生效日期: 2002-01-11
发布部门: 人事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人办发[2002]2号
  1月9日,人事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公布2001年度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计算机软件、审计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2号)。通知将2001年度执业药师等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说明。通知称,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3个科目均为60分,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一)2个科目均为55分,药学专业知识(二)为54分,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为53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通知要求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复核。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复核结果要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本地区考试人员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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