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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公证、律师费留归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0-18 生效日期: 1990-10-18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0)379号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加强我省公证、律师费用管理的请示报告》(粤司(1990ぉ67号ぉ收悉。你省将公证、律师费不上交省财政,留归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发展业务,改善工作条件,解决业务设备等困难。这是你省政府和财政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很大支持,符合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84ぉ司发公字第513号ぉ精神。经商财政部,原则同意你省财政意见。请与省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此复。

199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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