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0]454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一九九○年十月十日《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某些公证事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电报收悉。批复如下:
一、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应依法进行,法律无规定的,依照司法部的规定办理。目前,我部规定一些涉外、涉港、澳台地区的公证事项要经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审批,是为了保证此类公证文书质量,防止发生错证的必要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处应当严格按我部规定执行,不要扩大或缩小审批范围。
二、审批属于内部工作程序,公证书统一由公证处出具。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作出的审批意见是指令性的,公证处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审批机关应当认真考虑。
三、根据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因公证书引起的法律责任,应先由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对外承担,再在内部分清责任,谁的责任由谁负责。
四、对公证处已发出的公证书或有关决定的复查、复议,或应诉,应按我部《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ぉ》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