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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答复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8 生效日期: 2004-07-08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法[2004]337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央视<焦点访谈>曝光我省安庆市立医院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一案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皖食药监[2004]9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医疗器械是由患者直接从经营企业购买,医疗机构仅收取了医疗费用,其违法所得按收取的医疗费用计算。
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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