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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灯申办与性明师、徒孙关系公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31 生效日期: 1991-01-31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吉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转来香港湛山寺主持宝灯的申请收悉。关于宝灯申办师、徒孙的公证事,经商国务院宗教局认为,我国实行国家政权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这也就是说,宗教信仰问题是个人的私事,是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因此,我公证机关不宜办理此类涉及公民宗教信仰问题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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