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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事务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12 生效日期: 1992-01-1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司公通字(1991)170号)中第四项的规定,授权你公司对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加章转递事务。授权期限为三年。
   
附: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办事机构办理对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进行登记、核查并加章转递国内用证单位的有关事务。
  授权期限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为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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