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79)银会发字第57号
广东省分行:
粤银行(79)30号关于对不兑换的苏印三种券处理意见的请示函收悉。兹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对不同意兑换的苏印三种票券加盖“停用”或“作废”戳记的问题。我们考虑,我人民政府发行的货币,在超过兑换期限以后,一般只要有正当理由,为了防止苏修捣鬼,才掌握严格些,没有特殊理由不给兑换。但也不宜加盖“停用”或“作废”戳记。因为钞票是我们发行的,谁持有是谁的财产,逾期银行不兑换是事先通告过的,我们有理由解释,但不给兑换就要加盖“停用”和“作废”戳记。在持有者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是会引起持有者不满的。至于不盖戳记,没有标记。持有者会把票券想方设法,再去混用的问题,更靠提高有关人员的警惕性和识别力来解决。
(二)对于企业营业员多次误收的少量三种票子,可再要求其加强责任心今后不要再误收,对其误民的票券仍由单位查实出具证明。银行给予兑换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