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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托收承付会计核算手续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4-02-16 生效日期: 1974-02-1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信字第2号

    一、收款单位开户行受理托收凭证的核算手续
  收款单位根据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时,应填制邮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
  第一联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给收款单位的回单;?
  第二联 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
  第三联 付款单位向开户银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
  第四联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单位的收账通知;?
  第五联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单位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采取电报划款的单位,应填制电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
  第一联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给收款单位的回单;?
  第二联 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凭证附件(即电划代收补充报单第二联转账传票的附件);
  第三联 付款单位向开户银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
  第四联 缺?
  第五联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单位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收款单位应将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交易单证提交开户行。收款单位开户行收到上述凭证手,应认真审查:
  (一)托收款项是否符合结算办法的规定;?
  (二)商品交易的托收有无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如提供的证件需取回的,收款单位在托收凭证上是否注明“发运日期”和“证件号码”。对提供发运证件有困难的是否符合结算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托收凭证内应填的各栏是否填写齐全、清楚,有无差错;?
  (四)托收凭证和所附单证的张数或册数是否相符;?
  (五)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是否加盖收款单位公章。?
  托收凭证应及时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两天,经审查无误后,对托收凭证作如下处理:
  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单位。对单位提供发运证件交银行后需取回保管或自寄的,应在各联凭证和发运证件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然后将发运证件退给收款单位。
  第二联专夹保管。并登记“发出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对有结算贷款的单位按户登记;对无结算贷款的单位可按户登记,也可汇总登记。
  将邮划凭证第三、四、五联,电划凭证第三、五联(在第三联上加盖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寄交付款单位开户行。如属于验货付款的,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验货付款”戳记。收款单位开户行如不办理全国或省辖联行业务,应在托收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收妥请划收××(行号)行转划我行”戳记,以便付款单位开户行向指定的转划行填发报单。
  收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应按规定收取邮、电费。可以逐笔计收,也可以按月汇兑计收。

  二、付款单位开户行的核算手续
  付款单位开户行接到收款单位开户行寄来的邮划第三、四、五联或电划三、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时,应审查是否属于本行的凭证,所附单证的张数或册数与凭证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和承付期限,及时送出,不得超过次日。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三天,从银行对单位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但对距离银行较远的单位,必须邮寄的,应另加邮寄时间。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十天,从承运部门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在承付期中遇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假日,应顺延)。然后根据邮划第三、四联,电划第三联逐笔登记“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通知付款单位。
  对非属本行开户的托收凭证误寄本行时,应即代为转寄并将情况通知收款单位开户行,以引起重视。如不能肯定付款单位开户行时,则退回原托收行。
  (一)全额支付的处理手续?
  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开户银行营业终了,账户内有足够款项可以全额支付的,付款单位开户行应在次日上午以第三联托收凭证代转账付出传票(付)××科目  付款单位户,与联行往账科目对转,并在登记簿上填列转账日期。属于邮寄划回者,将第四联托收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后,随邮划代收报单,一并寄交收款单位开户行;属于电报划回者,则应根据第三联托收凭证编制电划代收报单,凭以向收款单位开户行拍发电报。
  如果在承付期未满前,付款单位通知开户行提前承付时,应即办理划款,在有关凭证上注明“提前承付”字样,其处理手续与期满后的处理相同。
  (二)多承付的处理手续?
  付款单位如因本笔托收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而要求多承付款项,将多承付的款项一并划回时,付款单位应填制四联“多承付理由书”(以拒付理由书改用)提交开户行,开户行审查同意后,其处理手续与部分拒付的处理手续相同。但应按原托收金额销记登记簿并注明多承付的金额。
  (三)延期支付的处理手续?
  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开户行营业终了前,账户无款支付的,付款单位开户行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延期支付”字样或注销登记簿另登记“到期未收登记簿”(用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代替),并填制三联“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未收通知书”(用异地结算至通知书格式。)将第一、二联通知书寄收款单位开户行(电划的不另拍发电报通知),第三联通知书留存。等到款付单位账户有款可以一次或分次扣收时,参照部分支付的有关手续办理,将延期支付的款项和赔偿金一并划收款单位开户行。对于一次扣收的,原第三联托收凭证作付出传票附件,邮划的应将第四联托收凭证连同特种转账收入传票,随邮划代收报单寄收款单位开户行,并销记“到期未收登记簿”。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延期支付时,应按延期支付的天数计算。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之前,如遇账户无足够资金支付货款时,其不足部分,即作延期付款处理,付款单位应付赔偿金一天。在承付期满后的次日银行营业终了之前,如遇账户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货款时,其不足部分付款单位应付赔偿金二天。余类推。赔偿金为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
  (四)部分支付的处理手续?
  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划款时,付款单位账户在承付期满营业终了前的余额只能部分支付的,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当天可以扣收的金额,邮划的填制特种转账收入、付出传票各两联,电划的填两联特种转账付出传票。邮划或电划的均在特种传票上注明原托收号码及金额,以一联特种较账传出传票(付)××科目  付款单位户,与联行往账科目对转,并据以编制邮划或电划代收报单;其余一联特种转账付出传票,加盖业务公章给付款单位代支款通知,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已承付和未承付金额,并批注“部分支付”字样,或将未承付金额登记“到期未收登记簿”。第三、四联托收凭证按付款单位及先后日期,单独保管。邮寄划回者,将两联特种转账收入传票随邮划代收报单寄交收款单位开户行。属于电报划回者,根据电划代收报单向收款单位开户行拍发电报。
  托收经办员应经常查看付款单位账户余额,以便将未收部分款项及早的陆续划转收款单位开户行,同时应逐次扣收延付赔偿金。陆续划回款项的电报费,应向付款单位计收。其余手续与上述相同。俟最后清偿完毕,应在原托收凭证上注明“扣清”字样,托收凭证作传票的附件,并销记“登记簿”。
  (五)全部拒付的处理手续?
  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全部拒付承付时,应填具四联拒绝承付理由书连同原交易单证送交开户行。
  付款单位开户行接到四联“托收承付结算全部拒绝承付理由书”和原托收凭证第五联时,应认真审查拒付理由是否符合结算办法的规定,经审查同意拒付的,应在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并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全部拒付”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付理由书作为回单,盖章后退还付款单位;第三、四联拒付理由书连同原邮划托收凭证四、五联或电划凭证第五联及交易单证一并寄收款单位开户行,属于电报划回的款项,不另拍电报;第二联拒付理由书连同原托收凭证第三联留存。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审查后,不同意拒付的,应实行强制扣款,并按延期支付的天数,代收款单位扣收延付赔偿金。
  (六)部分拒付的处理手续?
  付款单位提出部分拒付时,应填具四联“托收承付结算部分拒绝承付理由书”连同拒付商品清单交开户行,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后,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部分拒付”字样,及部分拒付金额。对承付部分以部分拒付理由书的第二联代转账付出传票(付)××科目  付款单位户,与联行往账科目对转(原托收凭证第三联作传票附件),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给付款单位作支款通知,三、四两联和原托收凭证第四联连同拒付商品清单随邮划代收报单一并寄收款单位开户行。如系电报划回的部分拒付和部分承付按规定格式合拍电报外,将部分拒付理由书第三、四联寄收款单位开户行。

  三、收款单位开户行办理托收款划回的核算手续
  (一)全额划回的处理手续?
  收款单位开户行接到付款单位开户行寄来的联行邮划代收报单及所附第四联托收凭证时,除按联行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外,并应将原留存的第二联托收凭证抽出,同第四联托收凭证进行核对,经审查无误后,在该两联凭证上填注转账日期,即以第二联托收凭证代转账收入传票(收)××科目  收款单位户,与联行来账科目对转。将第四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代收账通知交收款单位,并注销“发出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的该笔托收。
  如系电报划回托收款的,应编制三联电划代收补充报单,以第一联补充报单代联行来账卡片,以第二联补充报单代转账收入传票,原第二联托收凭证作传票附件;第三联补充报单代收账通知,其余手续与上述邮寄划回相同。
  (二)延期划回的处理手续?
  收款单位开户行接到第一、二联“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未收通知书”后,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加注“延期支付”字样及日期,然后将第二联通知书送交收款单位。第二联通知书附于第二联托收凭证后一并保管。等接到付款单位开户行一次或分次划款的邮划代收报单时,参照部分划回的有关手续办理。对于一次划回的,原第二联托收凭证作收入传票附件,第四联作收账通知附件交收款单位。
  属于电报一次划回的,参照电划金额划回手续办理。电报分次划回的,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分次划回的金额。
  (三)部分划回的处理手续?
  收款单位开户行接到部分划回的邮划代收报单及两联特种转账收入传票,以一联特种转账收入传票(收)××科目  收款单位户,与联行来账科目对转,另一联特种转账收入传票加盖业务公章后代收账通知交收款单位。然后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部分支付的金额。如系接到部分划回的电报时,应参照电划全额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并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部分支付的金额。俟最后清偿完毕在原托收凭证上注明结算终了日期,将托收凭证作传票的附件。
  (四)全额拒付处理手续?
  收款单位开户行接到第三、四联拒付理由书和原邮划托收凭证四、五联或电划凭证第五联及交易单证后,抽出原托收凭证第二联,注明“全部拒付”字样及日期,将第四联拒付理由书和邮划四、五联或电划第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位证给收款单位,收款单位应在第三联拒付理由书上签收,然后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起保管。
  (五)部分拒付的处理手续?
  收款单位开户行接到邮划代收报单,第三、四联部分拒付理由书和第四联托收凭证后,应抽出原留存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同时在该凭证上注明“部分拒付”字样日期和部分拒付金额。以第三联部分拒付理由书办理转账,第二联托收凭证作附件。然后将第四联托收凭证作第四联部分拒付理由书的附件给收款单位。
  如部分拒付并同时将部分承付金额一次或分次划回时,对划回的款项应参照部分划回的有关手续办理。并将每次划回的金额在托收凭证上注明。
  如系接到部分拒付部分承付的电报时,参照部分划回的处理手续办理。

  四、三方交易、直达结算的核算手续
  (一)代中间单位(批发单位以下同)发货的异地托收承付处理手续。?
   1.收款单位提交两套(邮划或电划)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分别向中间单位和付款单位办理托收时,开户银行按下列手续处理:
  (1)除按规定审查托收凭证外,还应审核:第一套托收凭证的付款单位和第二套托收凭证的收款单位(中间单位)的全称是否一致,其开户行的行名是否一致。经审核无误后,将两套托收凭证的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回单退还收款单位(由收款单位将第二套托收凭证的第一联寄交中间单位)。
  (2)将第一套托收凭证的三、四、五联或电划第三、五、联及附寄的交易单证寄中间单位开户行,第二联自行保管;将第二套托收凭证的邮划三、四、五联或电划第三、五联及附寄的交易单证寄付款单位开户行,第二联寄中间单位开户行;同时应登记“代发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登记簿”。
   2.中间单位开户行接到收款单位开户行寄来第一套托收凭证的第三、四、五联或电划第三、五联和交易单证以及第二套托收凭证的第二联时,经审查无误后,按下列手续处理:
  (1)对第一套托收凭证的三、四、五联或电划第三、五联及交易单证,按照付款单位开户行有关核算手续处理。
  (2)对第二套托收凭证的第二联按照收款单位开户行有关核算手续处理。?
  (3)接到付款单位开户行划回第二套托收凭证的托收款项或寄来延期支付、部分支付、全部拒付等项通知时,应按照收款单位开户行办理托收款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
   3.付款单位开户行接到以中间单位名义托收的第二套托收凭证的三、四、五联或电划第三、五联及交易单证时,按照付款单位开户行有关核算手续处理。
  (二)代办发货的异地托收承付处理手续?
   1.代办发货单位提交注有“代办托收”字样的邮划或电划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申请以收款单位名义向付款单位办理托收时,代办单位开户行除按有关规定审核外,应分别按下列手续处理:
  (1)将托收凭证第一联盖章作为回单退交代办发货单位转寄收款单位。?
  (2)根据托收凭证登记”代发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登记簿”并在第二、三两联托收凭证上加盖代办单位开户行业务公章后,将第二联托收凭证寄交收款单位开户行,将邮划三、四、五联或电划第三、五联及交易单证寄交付款单位开户行。
   2.收款单位开户行接到代办发货单位开户行寄来的第二联托收凭证时,按照收款单位开户行受理托收凭证的有关核算手续处理。
   3.付款单位开户行接到代办发货单位开户行寄来的邮划第三、四、五联或电划第三、五联托收凭证时,按照付款单位开户行的有关核算手续处理。
  (三)代理收货的异地托收处理手续?
  收款单位直接向付款单位的代理收货单位发货后,提交注有“代理收货托收”字样的邮划或电划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向付款单位办量托收时,其处理手续及付款单位开户行的划款和延付、拒付等手续与一般规定同。

  五、托收承付结算的查询、复查处理手续
  收款单位开户行,对于发出托收凭证应经常进行检查,如果超过正常的凭证往返传递期限,尚未接到付款单位开户行的划款报单,也未接到延期支付、部分支付、全部拒付等项通知时,应办理查询手续。
  查询时应填制三联“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查询查复书”(用异地结算至通知书格式)将第一、二两联寄付款单位开户行,第三联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后面一并保管。
  收款单位开户行于发出第一次查询后,超过往返邮程尚未接到付款单位开户行查复时,应即发出第二次查询,在查询书上注明“第二次查询”字样,在发出第二次查询后又超过往返邮程不见查复时,应以函(电)发出第三次查询,主送付款单位开户行行长(主任)抄送付款单位开户行省、市、自治区分行。
  付款单位开户行接到托收凭证,如发现问题,必须与付款单位取得联系,能解决的问题应尽量争取解决。付款单位开户行在未与付款单位取得联系前,不得擅自退凭证。在接到第一、二两联查询书时,必须在当日或次日查明情况,在第二联查复书上写明原因,盖章后寄还收款单位开户行。将第一联查询书注明处理结果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俟款项划回后作传票附件。
  付款单位开户行接到查询书时,经办人员应及时、认真地查找,并注明结果。如接到查询书未认真查找,或置之不理的,以后发现积压、丢失、未划款的责任确在付款单位开户行时,应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收款单位开户行,接到第二联查复书时,应按查复书所列事由进行处理。如系付款单位开户行并未收到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除查明原因外,应及时根据第二联托收凭证照填一份,并用红笔注明“补寄副本”字样,以免重复。有关交易单证必要时亦可请收款单位另抄一份一并寄出。
  对托收款项未及时划回,其责任确在银行,对收款单位赔偿损失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收款单位有贷款时按贷款利息计算;无贷款按存款利息计算。此项损失应按财产多缺处理权限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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