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不宜为黄明哲办理经历公证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01 生效日期: 1993-06-0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93ぉ司公函056号
新疆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四月十三日转来的霍城县公证处《关于黄明哲经历证明、委托书证明一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黄明哲提出申办经历、委托书公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离台前遗留的工资和债务问题。而解决离台前的工资和债务问题,不涉及其在大陆的经历。黄系国民党派遣回大陆的特务分子,根据国家安全部等部门(1992ぉ国安发(8ぉ4号通知和我司(92ぉ司公字第12号函的规定精神,公证处不宜为其办理经历公证。
1993年6月2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