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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颁发新会计制度于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起切实执行的指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0-01-01 生效日期: 1950-01-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发布文号: 总会第1077号
第二次全国会计会议业经结束,所订新会计制度中财委尚在审查中,俟批准后,再行正式颁发;为改进本行会计工作,经研究决定于明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兹将制度的通则,业务会计规程及部分业务处理手续先行印发,其余部分陆续付印寄发。在新制度执行中,希各行处负责同志保证作到下列各点:
  (一)抓紧时间,迅速进行新会计制度的布置传达。各地应在十二月上旬以前传达到支行,并组织广泛的干部学习;务必作到每一会计人员及有关业务人员都能了解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做法;要定期进行检查。各级行行长应学习与了解新制度的主要精神,以便利工作的掌握。
  (二)严格执行新制度的各项规定,务求贯彻;未经总行批准,不得作任何变更,以保证全行统一规定的报表;必需按时编送各种统计报表;除制度中已规定者外,均由区分行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下级行寄送会计部门的报表自行整理编制,不得向下级行擅自增加任何报表。如必须增加时,应逐级转呈总行核准。
  (三)会计工作是银行工作的中心,它起着重要的组织作用;又是国家的总会计,一切计划都需要通过它来实现。会计工作作不好,就要影响银行业务的发展。它的重要意义,各级负责同志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今后随着银行业务的开展和划拨清算制度的执行,会计工作的内容将日益复杂繁重;各行必须努力做好这一工作,以发挥会计工作掌握财产、反映情况的积极作用,使其成为领导工作的有力助手之一;为此各级行应作到(1)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充实机构,调整干部;(2)积极训练培养会计干部并努力帮助现有会计人员在业务和政治上的提高,以克服其单纯技术观点;(3)为积累会计工作经验培养专门人材,各级行现在会计工作人员不得调作其他工作;会计主管人员调动时,必须先征得上级行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并经行长批准。
  以上各点,希认真布置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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