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9 生效日期: 2005-12-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委
发布文号:
市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中等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公司): 
  现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报告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5〕84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2005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市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中等学校、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企业(公司),及所属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企业应在完成年度财务决算的基础上,完成2005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制工作。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其中资产经营情况报告适用企业(公司);资产使用情况报告适用事业单位。各事业单位、企业(公司),及所属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公司)应按照2005年度各类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进行填报。 
  二、与2004年相比,除企业统计报表分别增加和删除各1张表以外,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没有大的变化。希望你们在2004年报表的基础上,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报,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准确。要注意统计时点和时段概念,这里指的时点是指年末数,也就是2005年12月31日的数据;时段是指年初与年末之间,即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增减变动数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类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一)要与财务决算数据保持一致。 
  (二)"固定资产"数据的提取应与《AIFA-MIS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上报的《单位固定资产情况表》数据保持一致。 
  (三)做好表内和表间数据审核。 
  (四)按照2005年国资委的要求写好《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四、企业类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一)填报的范围是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公司)企业,参股企业(公司)不填报。 
  (二)各企业(公司)应对所属子企业(公司)(独资或控股)进行合并报表统计处理,对于无法确认是否控股的企业(公司)可以按照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报表。合并报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先做差额表,由计算机汇总成合并表;二是先做合并表,由计算机合成差额表。合并表的基本逻辑公式为: 
  合并表=企业本部表+所有子企业叠加表+差额表 
  为了保证合并表的准确性,要特别注意"封面"本级和上级企业(公司)代码的关联填写,并进行节点检查,无误后再进行合并操作。 
  (三)做好表内和表间数据审核。 
  (四)按照"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按照"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编写"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可以在统计软件中进行编写,以便在数据导出时一起导出上报。 
  (五)按照2005年国资委的要求写好《资产经营情况报告》。 
  五、工作布置、上报要求和安排 
  (一)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布置已于2005年12月21日进行;企业统计工作布置将于2006年1月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事业单位于2006年1月中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与财务决算一起进行集中上报汇总。 
  (三)企业(公司)于2006年2月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进行集中上报汇总。 
  (四)分户基层表金额单位一律用"元",保留2位小数。 
  (五)统计报表和各类报告请打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六)2005年度上海市资产统计报表参数请从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下载,或从市教委网站(www.shmec.gov.cn)下载。 
  附件:关于做好2005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5〕842号)(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