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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1 生效日期: 2000-09-11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72251110、72251190、72251910、72251990、72261110、72261190、72261910、72261990。冷轧取向硅钢片牌号:3404、3405、3406、3407、3408,厚度为0.30毫米、0.35毫米;冷轧无取向硅钢片牌号2212)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代表中国冷轧硅钢片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冷轧硅钢片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国内生产冷轧硅钢片的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只是该公司的股东,其本身并不是冷轧硅钢片的生产者,因此不能代表国内冷轧硅钢片产业。对此,申请人称,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有权代表国内冷轧硅钢片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是生产冷轧硅钢片的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要合并到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而且,冷轧硅钢片的生产全过程也并非都在股份公司,有很多必经环节在母公司进行,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还提供全部生产冷轧硅钢片的原材料--热轧卷。
  外经贸部审查了上述各方的观点及所附的相关证据,认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有权代表国内冷轧硅钢片产业提出本次反倾销调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有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参与了本案被调查产品冷轧硅钢片的生产过程,其本身又是当时国内唯一生产冷轧硅钢片的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提起本次反倾销调查申请。
  (二)收集证据。1999年3月12日,外经贸部约见了俄罗斯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俄罗斯生产商、出口商。1999年4月6日至4月20日,外经贸部分别向俄罗斯政府和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俄生产商、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答卷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2家俄罗斯公司的答卷,即: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Novolipetsk   Iron  &steel Corporation)和俄罗斯联邦维茨钢铁有限公司(VIZStal Ltd.)。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对答卷中某些不符的内容要求应诉公司补充提供材料,外经贸部对应诉公司提交的补充材料依法予以了考虑。
  立案后,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冷轧硅钢片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对来自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是否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冷轧硅钢片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1999年5月19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进口商调查问卷((1999)国经贸反倾销办调字第1号),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收回。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专家审查和分析了上述答卷。
  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收到了俄罗斯两家被控企业--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联邦维茨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交了《关于损害和损害原因问题的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1999年8月又收到了该两家企业提交的《关于损害和损害原因问题答辩书的补充证据及说明》。对上述答辩意见,国家经贸委进行了认真研究。
  (三)初步裁定。1999年12月30日,外经贸部发布1999年第13号公告,公布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进一步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的规定,各涉案利害关系方在裁定发布之日起37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有关调查当局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收到了有关书面评论及补充材料。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及其相关补充证据材料,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最终裁定时均依法予以了考虑。
  (五)听证会。应涉案利害关系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外经贸部于2000年3月30日召开了本案倾销部分的听证会。听证会期间,各利害关系方就本案的有关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就听证会期间阐述的内容分别提交了书面材料及其证据。外经贸部在最终裁定时对这些内容依法予以了考虑。
  初裁后,国家经贸委收到了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联邦维茨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举行损害和损害原因问题听证会的函。2000年4月28日,国家经贸委依法召开了冷轧硅钢片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听取了两家俄罗斯应诉企业、俄罗斯政府代表、国内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的陈述意见。会后,两家俄罗斯应诉企业和国内申请人提交了《补充陈述》。在作出最终裁定时,国家经贸委对上述意见和补充材料均依法予以了考虑。
  (六)实地核查。应俄罗斯两家应诉公司的邀请,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组成冷轧硅钢片反倾销调查核查小组,于2000年4月17日至4月28日赴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俄罗斯联邦维茨钢铁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核查小组对两家公司的整体情况、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的交易情况、国内销售的交易情况、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费用情况都进行了调查,对公司已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了核对,并且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初步裁定前,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于1999年8月31日至9月2日赴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对该申请企业已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核对,并且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事实认定
  (一)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类似产品
  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分为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取向硅钢片牌号:3404、3405、3406、3407、3408,厚度为0.30毫米、0.35毫米;无取向硅钢片牌号2212。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列为:72251110、72251190、72251910、72251990、72261110、72261190、72261910、72261990。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从俄罗斯进口的冷轧硅钢片和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生产的冷轧硅钢片进行了比较,并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过调查发现,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生产的冷轧硅钢片按照中国国家执行标准分为不同的牌号,与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相类似,各牌号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取向硅钢片:
┌────┬─────────┬─────────┬─────────┐
│ 厚度 │中国国家执行标准:│中国国家执行标准:│相对应的俄罗斯牌号│
│(毫米)│  GB2521-88   │ GB12521-1998  │         │
├────┼─────────┼─────────┼─────────┤
│ 0.30 │   DQ147-30   │   30Q150   │    3401    │
│    ├─────────┼─────────┼─────────┤
│    │   DQ133-30   │   30Q140   │    3405    │
│    ├─────────┼─────────┼─────────┤
│    │  DQ133G-30   │   31Q130   │    3406    │
│    ├─────────┼─────────┼─────────┤
│    │  DQ122G-30   │   30QG130   │    3407    │
│    ├─────────┼─────────┼─────────┤
│    │  DQ113G-30   │   30QG120   │    3408    │
├────┼─────────┼─────────┼─────────┤
│ 0.35 │   DQ166-35   │   35Q165   │    3404    │
│    ├─────────┼─────────┼─────────┤
│    │   DQ151-35   │   35Q155   │    3405    │
│    ├─────────┼─────────┼─────────┤
│    │   DQ137-35   │   35Q145   │    3406    │
│    ├─────────┼─────────┼─────────┤
│    │  DQ137G-35   │   35QG135   │    3407    │
│    ├─────────┼─────────┼─────────┤
│    │  DQ126G-35   │   35QG125   │    3408    │
└────┴─────────┴─────────┴─────────┘
  无取向硅钢片:
┌───────────┬───────────┬──────────┐
│ 中国国家执行标准: │ 中国国家执行标准: │ 相对应的俄罗斯牌号 │
│   GB2521-88    │   GB12521-1998   │          │
├───────────┼───────────┼──────────┤
│    DW470-50    │  50W470-50W540   │    2212     │
└───────────┴───────────┴──────────┘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这些牌号产品的最大铁损值及最小磁感值等数据与俄罗斯相对应牌号产品的值相当。在此基础上并综合考虑了物理特征和产品用途等情况后认定,中国生产的冷轧硅钢片与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具有可比性,属于类似产品。
  被调查产品为冷轧硅钢片,分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应诉公司提出,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应当属于两个不同的产业,即一个取向硅钢片产业和一个无取向硅钢片产业。在判定倾销和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应当作为两个不同的产业来对待,分别作出裁定。其理由如下:
  (1)取向硅钢片与无取向硅钢片的物理特性存在差别。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各自有不同等级,每一等级有不同的物理特性,取向和无取向硅钢片之间还有不同的磁力性质。
  (2)两者之间在用途上缺乏替代性。无取向硅钢片主要用于制造电动机、压缩机和继电器的导磁体,取向硅钢片主要用于制造环形和平面变压器的导磁体。
  (3)两者生产工艺不同。取向硅钢片生产多一个工艺流程,因此造成额外成本。
  (4)以上原因导致二种产品的销售渠道不同。
  (5)因生产成本和用途不同,二者在价格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
  申请人认为: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属于同一类产品,应当作为同一产业对待。其理由为:
  (1)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在基本物理特征、技术和化学特性方面不存在重大区别。二者的化学成分均是铁硅合金为主,含有少量其他元素,他们的生产原料和辅助材料相同。
  (2)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的用途不存在重大差别。二者均是作为电磁道路中的软磁功能材料使用,他们在电磁道路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产生磁场,因此都用作发电机、变压器和电动机的铁芯。虽然某些大型变压器铁芯主要使用取向硅钢片,但是在其他大多数产品的使用中,二者并不能明确区分,可以互相通用。
  (3)二者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很多技术和设备是相同的,可以通用。生产取向硅钢片的技术装备完全可以用来生产无取向硅钢片,生产无取向硅钢片的技术装备再增加少量技术装备也可以生产取向硅钢片。
  (4)以上特点决定二者用户较固定,市场分销渠道基本相同,主要是直供方式。
  (5)二者虽然价格存在差异,但是不能说明不属于同一类产品。
  外经贸部综合考虑了上述各方的观点并审查了各方所附的证据。国家经贸委也对此问题进行了审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定: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属于同一类产品。
  判定不同产品是否是同一类产品的主要原则包括物理特性是否相同、产品的互相替代性、在市场销售过程中的竞争性。首先,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均为铁硅合金的结晶体,作为电磁道路中的软磁功能材料使用。两种产品在基本物理物征、化学特性和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方面基本相同。在外加电磁场条件下,两者均能产生比外加磁场更强的磁场,只是由于两者微观晶粒排列的方向性不同,取向硅钢片比无取向硅钢片具有更低的铁芯损耗,更高的磁感。生产两者的原材料、基本能源和辅助材料相同,且都经由铁水脱硫--转炉吹炼--真空处理--连铸--热轧--酸洗--冷轧--退火--修整--检验--剪切等工艺流程,只是由于表面涂层种类和退火工艺要求不同,在热处理退火工序上经过不同的机组设备。生产取向硅钢片的技术装备完全可以用来生产无取向硅钢片,生产无取向硅钢片的技术装备再增加少量技术装备也可以生产取向硅钢片。
  其次,两种产品的用途也是相似的,不存在重大区别。在电磁道路中都起着产生感应磁场的相同作用。在实际使用中,两者的部分牌号可以相互替代。在冷轧取向硅钢片随着科技进步被开发出来之前,如变压器、电机就是采用无取向硅钢片的。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虽然在某些产品的用途上固定使用其中一个产品,但是在很多产品的使用上有可能替代,习惯上固定使用取向硅钢片的某些产品也可以使用无取向硅钢片。因此二者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竞争性。
  最后,虽然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之间存在某些差异,从而导致在用途上、价格上有不同,但是他们之间的差异应当属于同一类产品中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在计算倾销幅度过程中,外经贸部考虑了这种型号差异。
  (二)倾销和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对于正常价值的认定问题,申请人提出俄罗斯处于从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其国内生产成本、劳动力及价格机制等没有完全市场化。俄罗斯钢铁行业为基础重工业,在俄经济动荡之中受到严重冲击,硅钢产品在俄罗斯不是一个自由、开放、不受管制的、充分完全竞争的市场。而且俄罗斯也大量采用倾销方式向其他国家销售钢材。鉴于以上原因,申请人认为俄罗斯硅钢不存在具有可比性的国内市场价格,因此也就不能以俄罗斯国内硅钢价格作为计算其正常价值的基础,而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条第二款规定的结构价格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俄罗斯应诉公司在答卷中分析了俄罗斯钢铁业是市场导向的作业,并提交了俄罗斯属于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以论证应该采用该公司国内销售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确定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时,首先考察俄企业的冷轧硅钢片在其国内市场是否有可比价格,如果没有可比价格,则以其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的结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在本案中,通过我们对俄罗斯企业国内生产成本、劳动力、价格机制等问题的实地考察,认为其国内销售价格能够反映其正常价值水平。
  根据以上考察情况,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情况如下:
  1)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Novolipetsk Iron& steel Corporation)
  外经贸部对新利佩茨克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冷轧硅钢片在其国内市场销售有足够的数量,是在正常贸易途径中进行的,其价格具有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条第一款的规定,外经贸部采用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2)俄罗斯联邦维茨钢铁有限公司(VIZ Stal Ltd.)
  由于该公司在答卷截止日之前没有按照答卷要求完整地提供调查期内的财务报表,外经贸部无法确定该公司的生产成本,从而无法核实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价格是否具有可比性,进而无法确定其正常价值。所以,外经贸部在初步裁定中采用现有资料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初步裁定以后,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补充提交了财务报表,并解释了在答卷截止日前未能提交的理由。由于该公司在调查期内从上伊谢特钢铁厂中独立出来,成立了维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该公司无法按时提交统一的财务报表。在初步裁定之后,该公司能积极合作,按要求补充了材料,外经贸部在实地核查中也对此情况进行了核实,并核对了其补充资料的真实性。在最终裁定时,外经贸部决定接受该公司补充提交的财务报表。
  外经贸部审查了补充提交财务报表中的数据及该公司分立前上伊谢特钢铁厂的销售及财务情况,重新核算了其成本,认定其国内销售可视为正常贸易途径的销售。
  外经贸部还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的数量,符合要求。因此,外经贸部采用其国内销售价格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对其他俄罗斯未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根据现有材料认定。
  2.出口价格
  应诉的两家公司都报告了在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情况,外经贸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对其他俄罗斯未应诉公司的出口价格根据现有材料认定。
  3.调查及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条的规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应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外经贸部对两家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并对下列因素进行了调整:报关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信用费用、包装费用等。在进行价格调整时,外经贸部对在实地核查中发现的某些没有报告的数据重新进行了调整。
  4.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外经贸部将第一产品型号和每一交易月份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如下:
  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6%
  俄罗斯联邦维茨钢铁有限公司:0%。
  其他俄罗斯公司:62%。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损害进行了调查。
  1.倾销产品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表明,俄罗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控冷轧硅钢片1996年为62071.532吨,比1995年增长56.9%,1997年向中国出口59479.920吨,1998年为17649.96吨;占中国冷轧硅钢片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7.1%、12.1%、4%。国家经贸委认为,俄罗斯冷轧硅钢片的进口量不属于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
  2.倾销产品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的数据表明,近年来俄罗斯在向中国出口冷轧硅钢片的同时,不断降低价格。由俄罗斯出口中国的取向硅钢片产品年平均价格1997年比1996年下降10.5%,1998年比1997年下降21%;无取向硅钢片产品年平均价格1997年比1996年下降14.7%,1998年比1997年又有所下降。
  3.倾销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
  国家经贸委经调查发现,俄罗斯冷轧硅钢片的倾销进口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如下影响:
  --中国国内产业类似产品的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
  中国国内产业取向硅钢片的年平均销售价格1997年比1996年下降了8.07%,1998年又比1997年下降了3.88%;无取向硅钢片的平均销售价格1997年比1996年稍有下降,1998年又比1997年下降了21.62%。
  --中国国内产业类似产品产销率下降
  尽管国内产业生产能力不断扩大,国内对冷轧硅钢片的需求日益增长,1998年中国国内申请人的产销率仅为84.6%,比1997年下降17.1%,比1996年下降了13.6%。
  --中国国内产业类似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下降
  1998年,中国国内申请人冷轧硅钢片的销售量比1997年下降了11.22%;由于产品的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同期销售收入比1997年下降了16.92%,大于销售量的降幅。
  --中国国内产业类似产品市场份额逐年递减
  与国内不断增长的需求相比,近年来,中国国内申请人冷轧硅钢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逐年下降:1995年为41%,1996年为33.4%,1997年又比1996年稍有下降,1998年为31.8%,3年中已损失很大的市场份额。
  --中国国内产业类似产品生产能力大量闲置
  1996-1998年,中国国内申请人冷轧硅钢片生产能力分别为19万吨、26.5万吨和31.5万吨,同期产量分别为17.89万吨、23.64万吨和25.23万吨。三年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4%、89.2%和80.1%。1998年的产能利用率比1997年下降10%,比1996年下降14.7%。
  1998年,中国国内申请人的生产能力比1997年增长18.87%,产量仅比1997年增长6.7%,生产能力未得到充分发挥。
  --中国国内产业类似产品库存增加
  1998年中国国内申请人期末冷轧硅钢片库存为51415吨,比1997年增长493%,严重阻碍了国内生产企业的正常资产流动。
  --中国国内产业的失业率大幅上升
  为迎合增长的国内冷轧硅钢片市场需求,中国国内申请人增加投入,扩大生产能力,在此情况下,理应增加人员,但与此相反,中国国内冷轧硅钢片产业的失业率维持较高的水平,1996-1998年分别为13.89%、15.36%、22.23%,1998年比1997年上升45.38%,比1996年上升60.76%。
  --中国国内产业的利润率持续保持较低水平
  冷轧硅钢片作为高附加值的产品,利润率较高。但中国国内申请人的利润率一直居于较低的水平,1996年为4%,1997年更降为1%,1998年为2%。
  4.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国家经贸委了解到,俄罗斯拥有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根据有关统计,俄罗斯冷轧硅钢片行业的年生产能力达48万吨,大大超过俄罗斯国内需求量,每年须向世界市场大量出口,主要是欧洲和亚洲市场。而1996年、1998年俄罗斯冷轧硅钢片相继受到欧盟和东南亚一些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因此,俄罗斯冷轧硅钢片存在进一步向中国市场大量低价出口的可能性。
  (四)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冷轧硅钢片产业已受到实质损害。国家经贸委对造成上述实质性损害的原因进行了调查。
  1.俄罗斯向中国低价出口冷轧硅钢片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冷轧硅钢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原因。
  调查表明,1996年和1997年俄罗斯冷轧硅钢片的进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是17.1%和12.1%,1998年的进口数量并非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同时,俄罗斯冷轧硅钢片对中国出口的平均价格不断削减,且比例较大。由于俄罗斯冷轧硅钢片与中国国内类似产品之间质量相当,竞争程度较高,其出口价格的不断降低直接影响到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销售,直接压制国内类似产品的销售价格。
  2.对其他因素的调查表明,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所造成:
  --国内市场需求的变化
  近年来,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冷轧硅钢片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不存在国内市场萎缩、需求减少的状况,国内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经济效益理应良好。
  --消费模式变化
  到目前为止,市场上没有其他可以替代产品。因此,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产品出现而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冷轧硅钢片市场的萎缩。
  --生产经营
  国内申请企业坚持走质量效益的发展道路,始终没有放松对用户的质量承诺,严格质量管理,使产品质量不断提高。
  --国内外正常竞争
  国内申请企业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生产设备,并不断投入巨资进行技术改造,使其生产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同时,其产品销售主要采用直供方式,减少了商流、物流环节,销售价格根据成本合理定价。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在质量和价格上具有一定优势。
  --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
  虽然其他国家冷轧硅钢片的进口1998年以来呈一定的上升势头,但有的国家产品质量不同,生产成本不同,价格不同,与中国国内类似产品的竞争程度较低;有的国家出口价格比较低,但出口数量很小,属于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不可能实质性压制中国国内产业类似产品的销售价格,如1998年马来西亚冷轧硅钢片的进口量占中国同类产品进口总量的比例为0.088%、新加坡0.014%、法国0.28%、德国0.25%等。
  --不可抗力因素
  中国冷轧硅钢片生产企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影响,生产设备状况正常。
  3.立案和初裁后,中国国内冷轧硅钢片产业的情况已出现好转。
  1999年3月12日公告立案后,中国国内冷轧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销售价格有所趋稳。1999年国内申请企业的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分别比1998年上升了13%、50%和47%,1999年底的库存比1998年底下降70%。1999年12月30日初步裁定公告后,市场需求进一步好转。2000年1季度冷轧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的平均销售价格分别比1999年第4季度上升6%和11%。2000年1季度国内申请企业的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分别比1999年第4季度上升了37%、6%和24%,库存下降了14%。
  鉴于上述调查分析,国家经贸委最终裁定: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低价倾销出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冷轧硅钢片产业已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综上所述,为消除倾销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分别为:
  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6%。
  俄罗斯联邦维茨钢铁有限公司:0%。
  其他俄罗斯其他公司:62%。
  反倾销税的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72251110、72251190、72251910、72251990、72261110、72261190、72261910、72261990,取向硅钢片牌号:3404、3405、3406、3407、3408,厚度为0.30毫米、0.35毫米;无取向硅钢片牌号2212)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的上述冷轧硅钢片时,应依据本裁定所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13号公告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本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转税。对超出本裁定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对于低于本裁定税率的少征部分将不予追征。
  四、附则
  对原产于俄罗斯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冷轧硅钢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为5年。对自1999年12月30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在此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就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向外经贸部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将在该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有效期为5年。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执行之日前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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