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公证事项不予复查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1 生效日期: 1997-07-01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公证事项是否予以复查处理的请示》(粤司公字(1997)40号)收悉。经研究,《公证暂行条例》虽对申诉权的时效未作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对公民、法人行使此类请求权的法定时限,超过该时效的,将不给予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因此,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公证事项,有关人员提出申诉的,公证处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受理,也不予以复查。
   此复。
110网自助广告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关闭

110法律微网 110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