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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税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3 生效日期: 2005-02-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2005]10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发[2004]644号)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税联合年检工作,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4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均须参加本次财税联合年检。 
  二、年检方式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的要求,本市企业自2005年起全面推行网上联合年检,财税联合年检同步实施网上联合年检。 
  三、年检时间、地点 
  市级征管企业的财税年检时间为2005年4月11日—5月15日,地点为上海世贸商城(延安西路2299号)。区、县级征管企业按各区、县联合年检办公室确定的时间、地点办理财税年检。 
  四、财税年检受理部门 
  市级征管企业的财税年检由市财税三分局派二名熟悉企业财税政策的同志参加市联合年检办公室工作。区、县级征管企业的财税联合年检由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负责办理。 
  本次财税体制改革中户管调整的企业,由接收分局负责其财税年检工作。 
  五、企业须报送的材料 
  参加财税年检的企业,须报送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财政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0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验资报告(2004年度有注资行为的)。 
  六、中介机构职责 
  此次网上联合年检过程中,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须对其审计的企业网上填报的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运行状况。 
  七、其他事项 
  各受理年检的财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应严格审核,对欠税、漏税企业须完税后方可办理年检。 
  各财税机关应按时完成年检工作,于2004年5月31日前将年检情况分别上报市局企业一处、稽管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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