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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兵团司法局关于贯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5 生效日期: 2000-07-25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复[2000]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你们分别报送的《关于是否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组织全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请示》和《关于执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兵司法请[2000]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是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设立的事业性机构,其任务是面向本辖区、面向基层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还承担着部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较为紧密。因此,不宜将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管理与业务工作的管理分开。
  鉴于兵团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实际情况,为了保证人员管理和业务管理相一致,同意由兵团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兵团系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即由兵团司法局履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确认执业资格、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和年度注册的职责。兵团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与自治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与联系,主动争取支持与配合,妥善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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