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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第八届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3 生效日期: 2006-02-13
发布部门: 国家统计局
发布文号: 国统字〔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表彰近两年来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集体和个人,推动全国统计改革与统计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国家统计局将于2006年上半年开展“第八届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设奖情况 
  集体或个人在统计基础理论研究、统计应用研究和统计信息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科研成果,包括研究课题、学术论文、统计专著、统计教材和软件等均可参加评选。课题和软件须经过鉴定,论文须正式发表,专著和教材须正式出版。 
  本届评选设优秀课题论文奖、优秀专著奖、优秀教材奖、信息技术应用成果奖和博士论文奖五类。其中,统计教材类成果由全国统计教材编审委员会受理并进行初审和复审,由本届成果奖评委会进行终审,具体办法可向国家统计局教育中心教材处查询。信息技术应用成果由中国统计学会信息化分会受理并进行初审和复审,由本届成果奖评委会进行终审,具体办法可向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联系查阅《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成果评审办法》等文件。博士论文奖由中国统计教育学会受理,具体办法可向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教育科研处查询。 
  二、评选标准 
  参加评奖项目,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对统计改革与统计现代化建设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研究成果。各个等级评奖的学术标准如下: 
  一等奖:选题具有开拓性;在理论或方法上有一定程度的创新;具有重大的学术或实际应用价值;在国内同类研究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选题具有重要意义;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新的观点或创见;具有较高的学术及实际应用价值;在学术理论界或实际部门得到较高评价。 
  三等奖:在理论或方法上有一定见解;对解决理论或实际问题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学术理论界或实际部门受到好评。 
  三、成果完成时间和申报截止日期 
  成果限于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内完成(教材类成果时限按全国统计教材编审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成果截止日期为2006年4月2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过期不予受理。 
  四、报送渠道及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计学会)、各专业统计分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优秀成果推荐工作。上报成果一般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成果二等奖以上,否则应出具必要的学术水平证明。 
  (二)“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结项单位和设有统计系的高等院校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委会办公室。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申报课题论文类优秀成果数量一般不超过8项,专著类一般不超过3部。设有统计系的高等院校申报同一类优秀成果数量一般不超过3项。 
  (四)报送材料要求纸介质一式6份。课题论文类项目要求同时网上报送一份电子版本原文和一万字以内的电子版压缩稿。各类项目均应按要求填写《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申报书》,纸介质和电子版申报书均随材料同时报送。申报书可从“中国统计信息网”下载,网址:www.stats.gov.cn。 
  (五)评委会办公室一般不直接受理个人评奖项目的申报材料,应由各地区、各部门(专业)的有关机构归口推荐。 
  (六)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已获得其他同级科研成果奖励的研究项目。课题成果参加研究者申报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论文成果一般不超过3人。一位作者作为负责人只限申报一项成果,但可作为参研人申报其他成果。 
  五、评审费标准 
  申报课题论文奖每项150元,申报专著奖每部200元。 
  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负责日常工作。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 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委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826 
  联系人:张宏性、庆立志、陈妍君 
  联系电话:(010)6326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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