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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01 生效日期: 1999-03-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根据《关于发布〈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体法发(1999)3号),为做好全国打捞单位的资质核准并按计划完成资质证书的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核准的打捞单位范围
   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1999年4月1日起从事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空载排水量或单件重量200吨以上的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中有打捞营业范围的,且船舶、设备、人员、资历业绩符合管理规定的,都可以向发证机关(交通部救捞局)申请办理打捞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任何打捞工程的承包、分包或转包人,均应取得与总承包人相同的资质等级。

  二、资质核准时间安排
   发证机关自2月15日起,开始对打捞单位进行资质核准工作。并在收到打捞单位全部申请文件和材料后45日内作出核准意见,颁发相应的证书。所有打捞单位自4月1日起向各港务(航)监督机构申请打捞作业的,都应提交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资质标准的有关说明
   (一)打捞业绩:打捞单位必须有整体打捞沉船的能力。对于一个打捞工程不计其施工时间,沿海和内河一、二级打捞单位近4年内工程完工数量中打捞成功率在90%以上;沿海和内河三级打捞单位近3年内工程完工数量中打捞成功率在90%以上。社会信誉由被服务的客户或工程主管机关提供书面意见为准,若提供的意见中90%为良好的,且工程主管机关对打捞作业无大事故处罚的,视为社会信誉好。若打捞单位确实不能提供客户意见,发证机关可视情要求其提供打捞工程协议、合同,有关作业纪录(录像,照片等)或打捞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书面意见。
   (二)拖轮:拖轮航区、功率按船舶证书上标定的为准。未超过船龄的船,拖轮功率按100%功率计算;超过船龄的功率按80%计算;主机更换过的,按实际情况而定。
   (三)打捞作业船:其中规定的打捞设备是指船舶起吊设备、绞缆机、空气压缩机、充气皮管、钢缆等设备;潜水支持系统应包括潜水员水面减压的设备系统,如减压舱等。
   (四)打捞工程技术人员和潜水员:允许填报外聘的人员,但外聘人数不得超过资质标准要求的15%,外聘人员必须与打捞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合同,且不得担任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五)打捞总抬浮力:是指打捞作业船舶和打捞浮筒的向上提升力的总和,包括各类施工船舶采用抬撬打捞的各种方法所能提供的抬撬力。各申请单位应根据以往作业能力和水平,如实估算本单位所具有的总抬浮力,发证机关将对其进行严格审核。
   (六)防污设备和措施:是指清除水上污染物的各种设备和材料,如吸油棉、撇油器、围油栏、消油剂等,以及经常采用的防污措施。

  四、资质审核程序
   各申请单位可向发证机关通过邮递方式领取申请表,按表格要求填完后,申请单位应在封页加盖单位章印,并将申报必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船舶、设备的证书,技术人员、潜水员的有关技术证书以及证明其打捞业绩的相关证明,连同定级申请表报送发证机关。任何申报单位原则上以拥有产权的船舶、设备为申报基础,最多允许租赁1条拖轮或打捞作业船进行申报,船舶租赁合同期最少为1年。其他打捞设备应拥有85%的产权。打捞单位在申报资质时应提供租赁船舶、设备、人员的合同正本。
   发证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及时、公正地审核,在45日内作出核准意见并颁发相应证书。发证机关在合适的时间通过一定渠道向社会公开公布打捞单位的资质情况。

  五、证书年度核检
   打捞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发证日起每满1年打捞单位应于期满6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核检手续。核检主要审查船舶、设备、人员情况;打捞作业业绩;客户或工程主管部门出具的执行合同意见、信誉情况及违章处罚情况。打捞单位应按发证机关的要求提交核检申请表和上述有关材料。

  六、资质晋升
   打捞单位在初始定级3年后,在船舶、设备、人员达到上一级标准的,且有两次打捞的沉船沉物吨位达到本等级限制吨位85%的,可以申请晋升上一级资质等级,发证机关应在45日内核准其资质并颁发新的证书。如沿海二级单位,虽不具备沿海一级的10年资历,没有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5000吨以上的沉船,但若其完成了两个850吨以上的沉船沉物打捞工程,且船舶、设备人员达到了沿海一级标准,则可以在资质定级3年后申请晋升沿海一级单位。

  七、港务(航)监督机构对证书的督查
   打捞单位在向港务(航)监督机构申请打捞作业时,应提交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接受港务(航)监督机构的检验。发证机关应以港务(航)监督机构允许打捞作业的批准书以及工程中对打捞作业单位的违章处罚情况作为发证定级、核检、晋升等业绩审核的重要依据。

  八、工作纪律
   (一)做到办事公正,决定公开,结果公布。资质审批由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把握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审批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打捞单位和社会监督。
   (二)发证机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交通部关于加强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借资质核准之际,接受申请和相关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宴请。
   (三)打捞单位在申报资质过程中,要如实填报有关资料,真实反映单位情况,不得虚报资质,搞假证明、假材料欺骗发证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行贿办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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