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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0 生效日期: 2001-08-10
发布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农(20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厅(局、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农业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管理》(农发(1999)9号)以来,各海关严格凭农业部签发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农药进出口手续,工作进展顺利。为防止不法企业使用伪造“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从事假冒伪劣或禁用限用农药产品的进出口活动,保证进出口农药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启用新版“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三个特征
  (一)底纹为浅绿色的农药英文字母“PESTICIDE”。
  (二)在右上角有暗藏的“PESTICIDE”的标识,该标识在紫外灯下呈现明亮的红色。
  (三)在距底边2CM的正中位置,有暗藏的文字“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该文字在紫外灯下呈现明亮的红色。
  二、新版“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启用及海关验放
  自9月1日(含当日)起,农业部启用新版“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凭新版证明办理进出口农药的验放手续。为方便企业和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对农业部在9月1日前签发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旧版),在其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12月31日。
  三、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具体负责新版“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启用等有关事项的解释。
附件:
  1.进口农药登记证明(新版,略)
  2.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新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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