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关于明确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8 生效日期: 2002-01-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苏价费函[2002]13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商请调整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财协[2001]105号)悉,观将《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l]5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函告如下: 
  一、同意你厅所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组织全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时,向考生暂按每人每科50元(含按规定上缴费用和下级留成费用)收取考试报名费。在考生自愿购买的前提下,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定辅导教材及参考用书按出版社定价,收取工本费。考试手册、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均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考试,按国家计一委计价格[2001]527号文件规定,向考生收取考试报名费每人每科80元。 
  此外,各收费单位不得再向考生加收其它考试费用。 
  二、考试报名费的分成金额:各考区按每人每科15元上缴省注册会计师考办(含上缴财政部每人每科10元的部分);各考区按每人每科35元留用。 
  三、以上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要全部用于与考试有关人工、场租、设备,入闱保密、试卷运输、证书发放等费用开支,并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函自200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起生效,省内过去,规定与之有抵触的一律同时废止。各级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本函,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费。 
  特此复函!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527号 
 
财政部: 
  你部《关于申请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的函》(财办[200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所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举办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时收取考试及相关费用。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务费(含报名组织、资格初审、制发准考证、信息卡、命题、试卷印制、阅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每人每科10元,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向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取。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向考生收取的考试报名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二、港澳台居民及外籍公民在香港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时,中协会收取的上述费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八、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九、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再向考生加收其它任何考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002年1月28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