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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利率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58-12-29 生效日期: 1958-12-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8)银密计丁字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
  关于调整利率问题,除已在(58)银机计字3号电报中通知你行处,现将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1.根据国务院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中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规定,统一各项贷款利率,自1959年1月1日起,工业、农业、商业贷款利率统一按月息6厘计算,因此现行结算贷款利率自明年1月1日起取消,工业贷款统一按月息6厘计算。  2.国家银行和信用社在1959年1月1日以前放出而将在1959年元旦以后收回的农业贷款,无论贷款对象是农业社和社员个人(不包括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原则上均分两段计息,即1958年底以前为一段按原定利率计息,1959年1月1日以后为一段,按新利率计息。分行在执行中如有困难,尚可根据具体情况请示党委决定灵活掌握。贫农合作基金放款今后收回时仍按月息4厘计算不变。  3.人民公社信用部今后对社员个人贷款也统一按月息六厘计算。  4.(58)银机计字3号电文中,定期存本取息储蓄项下“最长期仍以五年为限”一句,系指华侨储蓄而言,一般储户的存本取息储蓄,最长期限仍以一年为限。  5.利息所得税自明年1月1日起取消,总行与财政部另有联合通知下达。1958年存入1959年到期的定期储蓄,到期提取时,利率按原定利率计算,因此利息所得税仍应照过去规定扣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自一九五九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利息所得税的联合通知?
(58)财税字第70号(58)银密计丁字第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现报经国务院同意自1959年1月1日起,随着储蓄存款利率的降低,同时取消利息所得税这一税种。这样,国家可以通过降低存款利率,减少利息支出,代替征收利息所得税,既不影响财政收入,又可减少大量征收计算工作。请即转知财政、银行部门照此执行。
195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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