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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自来水公司水资源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26 生效日期: 1993-10-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3]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发(1987)170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征收自来水公司水资源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城区、县城、乡镇的自来水公司,除按《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辽政发(1983)185号文件)规定交纳水利工程水费外,凡在我省境内直接取地表水、地下水的,都应按月交纳水资源费。
  在河道两堤之间(无河堤的平原区按距河槽两边各五百米内、山丘区在河道漫滩地内)取水视为取地表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为:取地下水每立方米四分,取地表水每立方米三分。
  二、减免对象。由自来水公司提供的居民生活用水,公益浇灌花草树木、喷洒道路用水,托幼保健、中小学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化肥厂的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三、水量核定。自来水公司交纳水资源费,按月总取水量扣除减免对象用水量后的取水量核定。减免对象用水量无法核定的,其扣除用水不得超过总取水量的35%。
  自来水公司水源工程应安装水表,有总表的按总表计,无总表的按单表计,无水表的按设备最大提水能力计。
  四、分级征收。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水资源费的主管机关。省辖市的城区(不含郊区政府所在地)自来水公司取地表水和在建成区外取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在建成区内取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由市城建部门负责征收。县级市城区、县城(含城市郊区政府所在地)、乡镇的自来水公司取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自来水公司跨省辖市市界取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五、分成比例。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逐级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40%,市、县留60%。留市部分中属跨市、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返给县50%。
  省辖市城建部门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交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40%,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按比例分成的水资源费,次年二月底前统一交同级财政部门。
  六、水资源费的管理与使用。水资源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并分级纳入财政专户存储。收费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水资源费支出与使用、无故拒交或拖欠的、超计划取水的,均按《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水资源费可用于因受水源影响而采取的补源建设。
  征收自来水公司水资源费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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