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费[2001]360号、苏财综[2001]181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并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我省一些地区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对犬类实施规范管理。现将犬类管理中涉及的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出台有关犬类管理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的省辖市及常熟市市区可以提高养犬管理费标准。但收费前一个月,须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养犬管理费包括养犬登记注册费(含犬牌、犬圈费、犬证费,下同)和年度管理费。提高后的养犬管理费收取标准为:养犬登记注册费(为一次性收取)每犬800元,年度管理费为每犬每年50元。犬牌、犬圈、犬证丢失补发的,每牌(证)10元。警用犬、科研实验用犬、医疗卫生用犬、企事业单位护卫犬免收养犬管理费,只收取犬牌、犬证费,每套5元。
三、不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仍执行苏价涉字(1988)15号、苏价涉字(1992)7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养犬管理费收取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须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养犬管理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