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预[2005]42号、沪价费[2005]38号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申请新增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人[2005]9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47号)的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取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收费对象为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基础考试为二个科目),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专业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95元(专业考试为四个科目);报名费每人每次10元。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附样张),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收入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收入按规定应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市级国库。其中:基础考试每人每科考务费30元上缴中央国库,专业考试每人每科考务费50元上缴中央国库。执收单位收取的考试费除上缴中央国库外,其余部分均上缴市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请执收单位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规定自2005年报名工作开始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应根据国家重核批的标准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