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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交通运输行业条文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19 生效日期: 1998-01-19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7号令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于1997年底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主要条文如下:
  一、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1.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2.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3.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二、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甲)
   加油站(限于与高速公路配套建设、经营)

  三、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乙)
   1.水上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出入境汽车运输(不允许外商独资)
   根据上述规定,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继续鼓励外商独资、合资或合作建设与经营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鼓励外商合资、合作建设港口公用码头设施(但中方必须控股或占主导地位)。请各有关单位在利用外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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