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13 生效日期: 1997-05-13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7〕外经贸资发第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黑龙江省、上海市、厦门市外资委,深圳市外资办:  
  1992年7月,国务院决定试办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企业以来,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但也有一些地方违背国务院的规定,擅自越权审批和自行举办了一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给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带来了混乱,对外也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我国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紧急通知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2年7月,国务院决定试办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企业以来,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对我国商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当前有一些地方政府违背国务院的规定,擅自越权批准和自行举办了一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造成商业利用外资项目审批管理无序、盲目发展,合作方式不符合国家政策等问题,给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带来了混乱,对外也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我国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尚属试点阶段,试点范围、数量和试点项目的审批管理,仍按《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82号)的规定执行。国务院重申,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各级政府必须立即停止自行洽谈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正在审批的要立即停止办理一切手续,正在与外商谈判的要立即中止谈判。未经国务院批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办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 
 
  三、国务院决定,近期对地方自行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地方通过各种方式自行开办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本通知下达后,如发现新的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除一律予以关闭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七九年五月四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