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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处理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19 生效日期: 1997-05-19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新出联〔1997〕6号

广东省、江苏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及音像管理部门、外经贸委(厅): 
  为严厉打击光盘生产、复制活动中的侵权盗版和非法进口等不法行为,1995年初至1996年11月,新闻出版署会同外经贸部等部门依法关闭了一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光盘生产企业;1996年冬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开展以来,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和新闻出版等部门又相继查获并收缴了一批非法进口和开工的光盘生产线。 
  为建立正常的光盘生产秩序,繁荣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市场,按照定向安排,相对集中,有利管理,以我为主的原则,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处理这部分光盘生产线,启动这部分生产能力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处理关闭光盘生产厂的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在北京上海广东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国家光盘生产基地,实现我国光盘生产行业的合理布局。 
  (一)被关闭光盘生产厂的生产线由所在省按本通知确定的原则就地处理,定向转卖。 
  (二)广东地区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部分调出,定向价拨给北京上海等地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生产。 
  二、接收被关闭光盘生产厂的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单位,限定在现有符合条件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光盘生产企业,优先考虑宣传文化系统的骨干的骨干单位。被依法关闭的光盘生产企业的投资方和非法引进光盘生产线的企业及其投资方,不得参与光盘生产线的收购。严格控制光盘生产企业总量,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批建新的光盘生产企业。 
  三、不允许用此次处理的光盘生产线组建新的外商投资光盘生产企业。应由国内中资企业依法收购,或由现有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合作光盘生产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依法收购作为中方股权增加,投入该合资、合作企业。增资后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但外方股权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四、收购光盘生产线,从事光盘复制业务,一律由省级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其中外商投资项目,须报外经贸部审批。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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