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2]22号
省临床检验中心:
你中心《关于要求参照国家计委[1998]134号文件核准安徽临床检验中心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报告》(皖检中字第[2001]14号)悉。按照国家计委计司价格函[1998]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为:
1、化学部分:常规化学600元/每年;酸碱平衡及血气600元/每年;肿瘤标记物600元/每年;血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150元/每年。
2、微生物学部分:需氧细菌分类、鉴定,定性药敏试验500元/每年;结核菌涂片、培养500元/每年。
3、临床免疫部分:肝炎类600元/每年;免疫类550元/每年;病原体核酸PCR检测类700元每年;传染性指标类450元/每年。
4、血液、体液部分:血常规类500元/每年;凝血试验500元/每年;尿液测定500元/每年;血站血红蛋白100元/每年。
5、血液浓度500元/每年。
二、以上收费标准已包含包装、邮寄等费用,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不行再向被评价单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你单位接此文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试行期满经审价后,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