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安部关于简化机动车辆入户手续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7-14 生效日期: 1992-07-14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2)130号

你厅《关于要求重申公安机关负责门牌号编制工作的请示》闽公明发(1992)56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户口登记是以门牌号码为基础的,门牌的设置管理必须做到和户口登记一体化。在全国公安机关推广使用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后,已有二亿多人口基本信息输入计算机,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编制的门牌号码。因此门牌的设置和管理已经成为公安机关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公安部门结合户口管理,已经总结和摸索出一套比较科学的门牌管理办法和经验,同时设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在历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清理和整顿门牌是户口整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此项工作也得到了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承认和大力支持。如:邮电部《邮政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没有公安机关设置的门牌号,邮电部门不予投递。上海北京等地人民政府明文规定门牌的设置、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经与民政部有关部门联系,正在制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已经吸收了公安部的意见,民政部门不负责门牌号的编制。请你们报告省政府,并与本地民政等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结合户口管理切实做好门牌号的编制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简化机动车辆入户手续的请示》(桂公明发(1992)529号)收悉。答复如下:
  目前申领车辆牌证的证明材料确实太多,其中有的是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为了整体利益和宏观控制规定的政策,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牌证时协助把关,我们也拟商有关部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因此,凡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与公安部会签的文件,在未作变更之前,仍要继续执行。除此之外,对其他部门自行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行的文件,在事先通知有关部门后,可以停止执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继续完善“两公开、一监督”的办事制度的基础上,要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形势,简化手续和办事程序,提高效率,切实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作好服务工作。
  此复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