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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烟草企业缴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07 生效日期: 1994-11-0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联[1994]10号
对我省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名单附后)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未上划的烟草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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