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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养犬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12-30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财综[1991]2584号
市预防狂犬病领导小组: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6)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养犬管理,预防狂犬病的发生,经研究,同意养犬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 准养区个人养犬,每条30元/年。
  二、 各种军犬、警犬、试验用犬,每条50元/年。
  三、 粮库、弹药库、毒品库等仓库用犬、道具用犬,每条100元/年。
  四、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养犬,每条100元/年。
  准养证不再另收工本费。
  此项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由区、县财政局监督使用。
  本收费标准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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